國立臺北大學教務處語言中心之語言學習(工具)圖書借閱管理辦法
一、 借閱對象:國立臺北大學全體教職員工及學生
二、 借閱申請辦法:
(一) 第一次借書須付押金500元,直到畢業前或不再借書時即歸還。
(二) 須攜帶學生證或職員證登記資料建檔。
三、 借閱冊數及期限:
(一) 教職員工:借出圖書總冊數以6冊為限,借期三週。
(二) 學生:借出圖書總冊數以3冊為限,借期兩週。
四、 借閱資料:
(一) 本中心之報章、雜誌、字典、及視聽資料(光碟)僅供內閱,不可外借或攜出室外;其他圖書資料一律開放借閱。
(二) 語言學習圖書之視聽資料(光碟)僅供內閱,並請借閱者自行準備播放設備。
五、 續借辦法:
(一) 可於到期日前2天或到期日當天辦理。借期屆滿前若無人預約,可續借一次,期限為一週,由續借當日起計算。未辦理續借者以逾期論。
(二) 逾期圖書不可辦理續借。
六、 逾期辦法:
借閱之圖書需在借期內歸還,如有逾期,圖書之罰鍰每日每冊為新臺幣五元(罰金計算含假日),罰鍰直接由學生之保證金如數扣除(參閱第二條「借閱申請辦法」),逾期累計達30天者將暫停其借書權利。
七、 預約辦法:
(一) 本中心可受理預約「已借出」及「已被預約」之圖書,並依預約先後順序通知預約者辦理借閱;每人可預約借書冊數同其可借書冊數。
(二) 本中心發出通知後三天內(不含休息日)未借書者,本中心除不保留其預約之圖書外,並將記錄其違約次數。
八、 遺失及毀損賠償事項:
凡向本中心借閱之書刊資料發生遺失、加註記號、污損、毀壞、遺失等情事時,借閱者須向本中心報失,並於30日內完成賠償手續。
(一) 遺失、毀損之賠償方式:圖書賠償以原書相同或較新版本之新書為原則,套書如賠新版應賠全套。若無法依前項方式賠償,則依本中心採購之兩倍計價賠償之。
(二) 逾期報失、逾期賠償、取消報失:逾期報失之停權日數或逾期滯還金計算應自到期日隔日起至報失日止。報失後逾30日辦理賠償,停權日數或逾期滯還金計算應自報失後第31日起至賠償日止。
(三) 報失後找到原書取消報失:視同還書,停權日數或逾期滯還金計算應自到期日隔日起至還書日止。
(四) 已辦理賠書(款)後又找到原借圖書者,不得主張退書(款),原借圖書則歸借書者所有。
九、 本辦法經語言中心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附:112-2 Language Corner(文4F18)開放借閱時間
星期一 | 星期二 | 星期三 | 星期四 | 星期五 | |
10:10-12:00 | ✓ | ✓ | ✓ | ||
12:00-13:00 | ✓ | ✓ | |||
15:10-17:00 | ✓ | ✓ |